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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46 條(田賦開徵之公告週知及通知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十日,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持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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