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46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田賦開徵前 10 日公告開徵日期、繳納處所、繳納須知,並寄發繳納通知單。
Q · 如果政府要恢復徵收田賦,我會怎麼知道?
開徵前 10 日公告 + 寄發繳納通知單,少一天就有瑕疵
依土地稅法第 46 條,主管稽徵機關必須在田賦開徵前 10 日完成兩件事:第一,公告開徵日期、繳納處所、繳納須知三項;第二,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公告少於 10 天、通知單漏寄、地址錯誤,任何一項程序瑕疵都可能成為納稅人抗辯的籌碼。但實務上,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全面停徵至今,這條程序規定處於沉睡狀態。
你沒收過田賦繳納通知單,不是你的錯,也不是政府漏掉你。是田賦從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就全面停徵了,快 40 年沒有人真正繳過一毛。這條法律卻還完整躺在法典裡,規定著稅捐處要怎麼公告、什麼時候寄通知單、要寄給誰。為什麼不把它刪掉?因為哪天政府決定恢復田賦,這條就是開關。開徵前 10 天公告,同時寄繳納通知單到你家。從啟動到錢必須交出來,制度上最快 40 天(再配合下一條的 30 日繳納期限)。知道這件事有兩個價值:第一,你買農地、繼承農地時不會被『田賦』這個詞嚇到以為欠一屁股稅;第二,真的哪天收到寫著『田賦』兩個字的稅單,你會第一時間起疑:這是不是地價稅被誤植了,或是政策真的悄悄變了。
土地稅法第 46 條為田賦徵收的程序性規範,要求主管稽徵機關在每期田賦開徵前 10 日內,公告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三項要素,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作為持憑繳納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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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用。田賦從民國 76 年第二期(1987 下半年)起由行政院公告停徵,原因是當時農民收入偏低、糧食政策調整。所以這條程序雖然還在法典裡,你不會收到田賦通知單。農地作農業使用大多免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內行人提示:若真的收到寫『田賦』的公文,先確認是不是把地價稅誤植,或查行政院是否有恢復徵收的公告。
就照這條第 46 條走。主管稽徵機關必須在開徵前 10 日公告開徵日期、繳納處所、繳納須知三項,同時寄出繳納通知單到你家。光公告不寄通知不行,光寄通知不公告也不行,公告少於 10 天程序就有瑕疵。內行人提示:若真的復徵,第一時間查公告日期與通知單寄達日期,少算一天都是抗辯空間。
目前不用。田賦自民國 76 年第二期由行政院公告停徵,迄今約 38 年無人繳納。
法律未廢止但因行政命令暫停適用、實際未發生效力的條文。本條是典型案例。
依土地稅法第 4 條,於特定情形(信託、土地使用權人等)下代替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人。
包括稅額計算方式、繳納地點、逾期罰則、復查途徑等納稅人應知事項。
開徵前 10 日於行政院公報、地方稅捐處網站公告三要素 + 寄發繳納通知單到戶籍地。
確認單據名目、公告日期距開徵至少 10 天、通知單記載完整、地址正確。
於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申請復查,免繳裁判費。
蒐集公告日期證據 + 繳納通知送達日期,於復查、訴願階段主張程序瑕疵。
田賦對農用農地(已停徵),地價稅對一般土地(持續課徵)。農用農地多數適用地價稅免徵。
田賦對土地(停徵中),房屋稅對房屋及增加價值之建築物,二者課徵客體不同。
| 比較面向 |
|---|
| 田賦 vs 地價稅 vs 房屋稅(持有不動產三大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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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十日,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持憑繳納。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擬訂。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十日,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持憑繳納。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擬訂。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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