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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45 條(田賦之核定及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田賦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依每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按段歸戶後之賦額核定,每年以分上下二期徵收為原則,於農作物收穫後一個月內開徵,每期應徵成數,得按每期實物收穫量之比例,就賦額劃分計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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