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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44 條已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法刪除,原地價稅繳納期限規定併入第 40 條。
Q · 土地稅法第 44 條還在嗎?地價稅繳納期限現在去哪查?
已刪除,看第 40 條
土地稅法第 44 條已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法刪除。原條文規定地價稅自稅單送達日起 30 日內繳納,修法後將繳納制度整併進第 40 條: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限一個月。歷史版本仍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欄查得,舊案件適用時點依事實發生日認定。
原條文規定收到稅單 30 日內繳納。民國 110 年修法時地價稅繳納制度全盤重整,改為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一個月,繳納期限直接寫進第 40 條,這條因此失去存在意義被刪除。
土地稅法第 44 條原為地價稅繳納期限之程序性規定,要求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 30 日內繳清,於民國 110 年第 24 次修法時刪除,相關規定併入同法第 40 條納稅義務基準日與開徵期間規範,現行體系下不再獨立存在。
是,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法時刪除。原條文規定地價稅自稅單送達日起 30 日內繳納,修法後將繳納期限併入同法第 40 條。
現行規定於土地稅法第 40 條: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繳納期間為一個月。修法將個別計算的稅單送達日制度,改為全國統一開徵日。
依事實發生時點認定。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以前產生的地價稅繳納義務,仍可能適用舊版第 44 條。處理舊案件、舊欠稅、舊行政救濟時,須回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欄查歷史版本。
原為地價稅繳納期限規定(30 日內繳納),已於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刪除,規定併入第 40 條。
立法者將地價稅繳納期限併入第 40 條(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起一個月),本條因功能重複而刪除。
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西元 2021 年 6 月 23 日)修法時刪除。
併入土地稅法第 40 條,現行規定為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起一個月。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搜尋土地稅法 → 點選法規沿革 → 找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修正版本下載差異對照表。
依現行第 40 條,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起一個月內繳清,全國統一開徵日。
地價稅由稽徵機關主動查定發單,納稅義務人無需主動申報,收到稅單後於期限內繳納即可。
依事實發生時點認定,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前產生的繳納義務適用舊第 44 條,之後適用新第 40 條。
刪除前:稅單送達日起 30 日內繳納(個別計算);刪除後:每年 11 月 1 日開徵起一個月(全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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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地價稅稅單後三十日內,向指定公庫繳納。
立法理由現制地價稅之繳納期限為一個月,茲配合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三條明定地價稅之繳納期限。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地價稅稅單後三十日內,向指定公庫繳納。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已定明地價稅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為避免重複,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現制地價稅之繳納期限為一個月,茲配合本法第四十條,四十三條明定地價稅之繳納期限。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條文第四十條已定明地價稅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為避免重複,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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