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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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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56 條於民國 82 年刪除,土地稅罰鍰改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

Q · 土地稅法第 56 條還可以用嗎?

不行,已於民國 82 年刪除

土地稅法第 56 條已於民國 82 年(1993 年)刪除,不再適用。現行土地稅罰鍰救濟程序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民國 81 年施行)所規範之一般行政救濟程序,即訴願與行政訴訟。原本條規範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之非典型路徑已走入歷史。

白話解讀

在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民國 81 年施行之前,土地稅罰鍰走的是非典型路徑:不適用訴願、行政訴訟,由稽徵機關查明後移送法院裁定。稅捐稽徵法施行後改為一般行政救濟程序,本條與現行制度衝突於民國 82 年被刪除。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5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土地稅罰鍰之非典型救濟程序——由稽徵機關查明後移送法院裁定,不適用訴願與行政訴訟。民國 82 年因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已統一規範稅捐罰鍰行政救濟程序,本條與一般制度衝突而刪除。現行土地稅罰鍰救濟全面適用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稅法第 56 條還能用嗎?

不行。本條已於民國 82 年(1993 年)刪除,現行土地稅罰鍰救濟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所規範之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

Q2為什麼土地稅法第 56 條被刪除?

因為稅捐稽徵法於民國 81 年新增第 50 條之 2,統一規範稅捐罰鍰之一般行政救濟程序,本條原規範之「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非典型路徑與新制衝突,遂於民國 82 年刪除。

Q3現行土地稅罰鍰怎麼救濟?

依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適用一般行政救濟程序:收到處分書 30 日內提訴願,不服訴願決定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至高等行政法院,再不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Q4土地稅法第 56 條規定什麼?

原規範土地稅罰鍰之非典型救濟程序——由稽徵機關查明後移送法院裁定,不適用訴願與行政訴訟。本條已於民國 82 年刪除。

Q5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是什麼?

民國 81 年新增條文,統一規範所有稅捐罰鍰之行政救濟程序,使各稅法罰鍰一律適用訴願與行政訴訟。

Q6什麼是「非典型救濟路徑」?

繞過一般訴願與行政訴訟,由稽徵機關直接移送普通法院裁定之特殊救濟模式,已於民國 82 年廢止。

Q7現在收到土地稅罰鍰怎麼救濟?

依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30 日內提訴願 → 不服可於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至高等行政法院 → 再不服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Q8土地稅訴願怎麼提?

向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地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書,附原處分書影本,30 日內須提出。

Q9怎麼查歷史版本條文?

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History 頁面,輸入法規代碼 G0340004 可查歷次修法版本及刪除紀錄。

Q10怎麼判斷新舊法適用?

處分日期在民國 81 年 7 月前適用舊制,之後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50 條之 2 新制。實務上現存案件全為新制。

Q11土地稅法第 56 條 vs 稅捐稽徵法 §50-2 差在哪?

舊條規範移送法院裁定(民事程序),新條規範訴願與行政訴訟(行政程序)。管轄法院、程序性質、救濟期間皆不同。

Q12舊制移送法院裁定 vs 新制行政訴訟差在哪?

舊制由普通法院依非訟事件法裁定,新制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程序保障與救濟層級新制更完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舊制(本條,已刪除)新制(稅捐稽徵法 §50-2)舊制(本條,已刪除)
適用期間民國 82 年前民國 81 年 7 月施行後
救濟途徑稽徵機關查明 → 移送法院裁定訴願 → 行政訴訟
管轄機關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普通法院
訴願程序不適用適用
性質非典型救濟(行政罰由法院裁定)典型行政救濟

舊制(本條,已刪除)

適用期間
民國 82 年前
救濟途徑
稽徵機關查明 → 移送法院裁定
管轄機關
訴願程序
不適用
性質
非典型救濟(行政罰由法院裁定)

新制(稅捐稽徵法 §50-2)

適用期間
民國 81 年 7 月施行後
救濟途徑
訴願 → 行政訴訟
管轄機關
訴願委員會、行政法院
訴願程序
適用
性質
典型行政救濟

舊制(本條,已刪除)

適用期間
救濟途徑
管轄機關
普通法院
訴願程序
性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75条以下(不服申立て:再調査の請求・審査請求)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55조 이하(이의신청·심사청구·심판청구)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88条(行政复议與行政訴訟)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347 ff.(Einspruch im Steuerverfahren)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LPF) L. 190(réclamation contentieuse)
美國26 U.S.C. § 6213, § 7422(U.S. Tax Court / refund sui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660701 制定)

本法規定之罰鍰案件,不適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稽徵機關應於查明事證後,移送法院裁定之。   稽徵機關於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更正。   法院對於稽徵機關移送裁定之案件,應於移送文書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之。   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法院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立法理由一、參照現行所得稅法第一一七條之規定,訂定土地稅罰鍰案件之處理程序。   二、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俾其知所警惕,迅速繳納。如此既可減少法院案件,又可免人民往還之苦。

(0781012 全文修正)

本法規定之罰鍰案件,不適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稽徵機關應於查明事證後,移送法院裁定之。   稽徵機關於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受處分人得於通知書送達後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更正。   法院對於稽徵機關移送裁定之案件,應於移送文書到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   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裁定時,得於法院送達裁定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60701 制定)

一、參照現行所得稅法第一一七條之規定,訂定土地稅罰鍰案件之處理程序。   二、罰鍰案件移送法院裁定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俾其知所警惕,迅速繳納。如此既可減少法院案件,又可免人民往還之苦。

(07810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8207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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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56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