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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1. 1.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
  2. 2.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3. 3.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4. 4.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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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 1.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應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至元為止。這表示以上稅款的計算和徵收都必須使用新台幣。 2. 每年地價稅中,每戶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的情況下,將免予課徵。舉例而言,如果一個戶口的地價稅稅額在一年內不足新臺幣一百元,則不需要繳納地價稅。 3. 每期田賦中,每戶未滿一賦元的實際造單賦額,將免予課徵。換言之,如果一個戶口的田賦額不滿一賦元,則不需要繳納田賦。 4.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的情況下,免予課徵。舉例而言,如果一筆土地增值稅的稅額不足新臺幣一百元,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以上是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說明了地價稅、田賦和土地增值稅中的免稅金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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