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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自用住宅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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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土地稅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且該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換句話說,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擁有該建築改良物,並以該建築改良物為自己住居之用,才能符合自用住宅的定義。於此,法律並未具體指定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應該屬於誰,而是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及其立法意旨所訂定的細節規定。最新的參考資料是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90.06.20)以及上述法律相關規定(94.01.3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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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