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土地稅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且該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換句話說,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擁有該建築改良物,並以該建築改良物為自己住居之用,才能符合自用住宅的定義。於此,法律並未具體指定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應該屬於誰,而是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及其立法意旨所訂定的細節規定。最新的參考資料是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90.06.20)以及上述法律相關規定(9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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