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自用住宅之意義)
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土地稅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且該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換句話說,只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擁有該建築改良物,並以該建築改良物為自己住居之用,才能符合自用住宅的定義。於此,法律並未具體指定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應該屬於誰,而是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及其立法意旨所訂定的細節規定。最新的參考資料是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90.06.20)以及上述法律相關規定(94.01.3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