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臨時性單季田)
田地目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當期不產稻穀或小麥者,應勘定為臨時性單季田。 一、因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水量不足者。 二、灌溉區域之稻田,因當期給水不足者。 三、非灌溉區域之稻田,因當期缺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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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田地目土地如果在當期不產稻穀或小麥,則應勘定為臨時性單季田。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水量不足,或是在灌溉區域稻田因當期給水不足,或是非灌溉區域稻田因當期缺水。這意味著在勘定該土地稅負時,會依據這些情況來判定是否應該將其視為臨時性單季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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