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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臨時性單季田)

地目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當期不產稻穀或小麥者,應勘定為臨時性單季田。 一、因災害或其他原因,致水量不足者。 二、灌溉區域之稻田,因當期給水不足者。 三、灌溉區域之稻田,因當期缺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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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田地目土地如果在當期不產稻穀或小麥,則應勘定為臨時性單季田。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水量不足,或是在灌溉區域稻田因當期給水不足,或是非灌溉區域稻田因當期缺水。這意味著在勘定該土地稅負時,會依據這些情況來判定是否應該將其視為臨時性單季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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