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永久性單季田)
田地目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勘定為永久性單季田。 一、土地因受自然環境限制、水量不足、氣候寒冷或水量過多時,每年必有一期不產稻穀或小麥者。 二、屬於灌溉區域內土地,每年必有固定一期無給水灌溉,不產稻穀或小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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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是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兩項情況,用來界定永久性單季田。根據這條規定,如果土地因受到自然環境限制,例如水量不足、氣候寒冷或水量過多而在每年都有一個季節無法種植稻穀或小麥,則該土地被認定為永久性單季田。此外,如果土地位於灌溉區域內並且每年都有固定的一個季節沒有供應灌溉水,導致無法種植稻穀或小麥,則該土地也被視為永久性單季田。這些情況下,土地稅法會有相應的稅務處理和稅率標準。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本身及相關法律規定。另外,也可以舉個例子來解釋這條規定。例如,如果某個農地每年冬季氣候寒冷,無法種植作物,則根據這個情況,該農地可以被認定為永久性單季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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