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准予折徵代金之情形)
納稅義務人所有課徵田賦實物之土地,按段歸戶後實際造單時,賦額未超過五賦元者,准予折徵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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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如果納稅義務人所擁有的土地經過實際造單後,賦稅金額未超過五賦元,則可以折徵代金的方式來繳納。這意味著納稅義務人可以不直接支付土地稅,而是以現金的方式獲得減免。然而,具體的申請與審核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稅務法規以及相關機構所公告的相關指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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