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徵收實物與折繳代金)
田賦徵收實物,但合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依左列規定折徵代金。 一、田地目以外土地不產稻穀或小麥者,得按應徵實物折徵代金。 二、田地目土地受自然環境限制不產稻穀或小麥,經勘定為永久性單季田、臨時性單季田及輪作田者,其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年(期),得按應徵實物折徵代金。 三、永久性單季田如係跨兩期改種其他農作物者,每年田賦仍應一期徵收實物,一期折徵代金。 四、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於原核定種植稻穀或小麥年(期),有第三十條所定情形之一經勘查屬實者,當期田賦實物仍得折徵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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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田賦通常是以實物的形式徵收,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土地可以折徵代金: 一、除了田地目土地以外,如果土地不產稻穀或小麥,可以按照應徵實物的數量折徵代金。 二、田地目土地受到自然環境限制而不產稻穀或小麥的,如果經過勘定被證實是永久性單季田、臨時性單季田或輪作田,可以按照應徵實物的數量折徵代金。 三、如果永久性單季田在兩個種植期間之間改種其他農作物,每年的田賦仍然需要徵收一個種植期的實物,但可以折徵代金。 四、如果永久性單季田或輪作田在原本核定種植稻穀或小麥的年份中,發生了第30條定義的特殊情形之一並經勘查屬實,該種植期的田賦實物仍然可以折徵代金。 以上答案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參考資料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並以最新版本進行解釋,所有相關內容都是根據這些法規而來,提供了每一項的具體規定並舉出了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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