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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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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按段歸戶課徵。
  2. 2.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同時更正地價冊,並於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
  3. 3.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往主管稽徵機關對冊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依法課徵田賦的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根據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的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賦籍卡)和賦籍冊按段歸戶進行課徵。此條規定了稽徵機關在課徵土地稅時的相關流程。 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地政機關提供了一份土地清冊給主管稽徵機關,該稽徵機關根據這份清冊建立土地卡和賦籍冊,並按段歸戶對這些土地進行田賦的課徵工作。 同時,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的住址有異動,地政機關應在登記的同時更正地價冊,並在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或賦籍卡)和賦籍冊。這條規定了地政機關在異動土地權益或土地相關信息時應及時向稽徵機關通報的義務。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地政機關應及時更正地價冊,並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進行相應的賦稅核對工作。 此外,第3款規定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在每期田賦開徵前四十天提供相關資料,並派員前往主管稽徵機關核對冊籍。這條規定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在每次田賦徵收前應配合稽徵機關的相關工作。 例如,如果一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在某個時期要開徵田賦,該機關應在開徵前四十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並派員前往稽徵機關核對冊籍,確保徵稅的準確和公平性。 以上是根據法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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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