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主管機關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按段歸戶課徵。
  2.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同時更正地價冊,並於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
  3.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往主管稽徵機關對冊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