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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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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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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依相關
主管機關
編送之土地清冊分別建立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按段歸戶課徵。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
所有權
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同時更正地價冊,並於十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釐正土地卡(或賦籍卡)及賦籍冊。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四十日前,提供有關資料,並派員前往主管稽徵機關
核
對冊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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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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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價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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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賦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4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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