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範田賦徵收範圍,非都市農業用地與符合條件的都市農業區、保護區、公保地皆徵田賦;田賦停徵中等於免地價稅。
Q · 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地一直被課地價稅,可以改成田賦嗎?
可以申請,但要證明「限作農業使用」
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一項但書,都市土地若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保護區,且實際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徵收田賦(田賦自民國 76 年停徵)。準備土地登記謄本、農作物照片、農會會員證、農機使用紀錄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課,核准後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可申請 5 年內溢繳退稅。
田賦這兩個字,台灣已經停徵接近 40 年了。但這條法律不是廢紙。它的真正威力不在「徵田賦」這四個字,而在「不徵地價稅」這個隱藏結果。土地稅有兩條路:一條叫地價稅(每年都要繳,依公告地價計算),一條叫田賦(從民國 76 年起停徵)。一塊土地只能走一條路。被本條歸到田賦的土地,等於拿到了「免繳地價稅」的金牌。誰能拿到這張金牌?不只是農地。在都市裡,被劃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仍作農業使用的土地都算。如果你家有塊地閒置在那裡每年繳地價稅,搞不好它本來該走田賦這條路,但因為沒有「作農業使用」就白白被多收了幾十年的稅。
土地稅法第 22 條為田賦徵收範圍規定,將非都市農業用地與符合特定條件的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建/不能建之地,且仍作農業使用)納入田賦課徵對象。本條與同法第 14 條地價稅形成擇一關係,配合民國 76 年田賦停徵政策,實質成為農業性質土地的免稅依據。
比想像中還重要。田賦是「停徵」不是「廢止」。落入本條的土地依法該徵田賦,但因停徵實際不用繳;同時也免繳地價稅(一塊地只能課一種,土地稅法第 14 條)。等於合法的零稅負通行證。投資不動產時記得問仲介這塊地是「田賦地」還是「地價稅地」,前者長期持有成本接近零,後者每年要繳幾萬到幾十萬不等。
可以申請。前提是「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且實際確實作農業使用(本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準備土地登記謄本、農業使用證明(農作物照片、農會會員證、農機使用紀錄),向地方稅捐處提出改課田賦申請。稅捐處不會主動幫你檢視,必須自己提出申請。很多人持有都市農業區土地幾十年,從沒申請過改課,等於白白多繳了幾十年地價稅。
依本條第四項,這塊保留地必須與旁邊有在使用的土地有物理區隔(圍籬、土堤、明顯界線),且自身完全沒有任何使用(包括停車、堆放雜物)。如果拿來種菜或停車,就不符合「未作任何使用」條件。很多公保地地主以為「反正不能蓋」就放著,但要主動設置隔離設施並向稅捐處申請才能享有免稅。沒申請就沒免徵。
規範田賦徵收的土地範圍,把農業用地、都市農業區、保護區、公保地等納入田賦課徵對象,配合民國 76 年起田賦停徵實質成為免稅通行證。
田賦對農業性質土地徵收(民國 76 年起停徵實際零稅負),地價稅對一般可建築土地徵收(每年公告地價乘稅率,從 10‰ 累進到 55‰)。一塊地只能課一種。
依都市計畫編定後僅能作農作、畜牧、養殖等農業生產用途之使用限制,蓋鐵皮屋、開停車場、商業出租都不算。實際使用認定看現場狀況而非地目登記。
依本條第四項,必須與旁邊使用中的土地物理隔離(圍籬、土堤),且自身完全沒有任何使用(包括停車、堆放雜物)。漏掉任一條件就不免。
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附土地登記謄本、農作物照片、農會會員證、農機使用紀錄等農用證明,必要時配合現場會勘。核准後 5 年內可申請溢繳退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 5 年。也就是改課田賦核准後最多追回 5 年內的多繳稅款,超過 5 年永遠拿不回。
在地界線設圍籬、土堤、明顯界樁等物理區隔,並向稅捐處備案。設置完成後申請現場勘查,核准後享免徵田賦資格。
蒐集農作物照片(含時間戳)、進銷貨憑證、農會會員證、農機租用紀錄、農地租約、衛星照片,每年留檔建立稅務防禦檔案。
不是「選」是「依條件分」。土地稅法第 22 條符合條件者徵田賦(停徵中等於零稅),不符合者依第 14 條徵地價稅。落入本條的土地實質零稅負是最划算的稅務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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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地 vs 地價稅地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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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土地,在作農業用地使用期間徵收田賦: 一、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都市土地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都市土地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使用者。 六、非都市土地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七、非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立法理由依照全面實施平均地權政策,今後非都市土地將分期分區規定地價。但為免增加農民負擔,故作首兩款之規定。其他經規定地價之都市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則參照現行實施那市平均地權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增訂第三項,使該等土地亦可徵收田賦,以減輕其負擔。 四、第四項係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依照全面實施平均地權政策,今後非都市土地將分期分區規定地價。但為免增加農民負擔,故作首兩款之規定。其他經規定地價之都市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則參照現行實施那市平均地權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
一、第一項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增訂第三項,使該等土地亦可徵收田賦,以減輕其負擔。 四、第四項係由原條文第三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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