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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土地稅法21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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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1 條規定,經地方政府核定為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是否啟動由地方政府決定。

Q · 空地稅怎麼算?是政府想徵就能徵嗎?

基本地價稅加徵 2 至 5 倍,須地方政府核定才會徵。

依土地稅法第 21 條,空地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加徵不會自動發生,必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動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清單。台灣多數縣市自 1977 年立法以來未實際啟動,使本條成為授權存在但少有動用的「沉睡條款」。實際稅額隨公告地價與倍數連動。

白話解讀

台灣人常抱怨房價高、地主養地炒作。很少人知道,早在民國 66 年就立法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對空地加徵 2 至 5 倍的懲罰性稅,這就是空地稅。但這把武器為什麼存在四十多年幾乎沒動過?關鍵在條文開頭那句「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地方政府可以不劃定任何一塊土地為應徵空地稅,這條法律就永遠是睡著的。一塊市價上億的空地,原本每年地價稅可能幾十萬,一旦核定加徵空地稅,瞬間跳到兩三百萬。那為什麼不徵?因為地主是選民、是地方派系、是政治獻金來源。這條法律的真實樣貌,是一個政治選擇的測試器,不是純粹的財政工具。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21 條為空地稅徵收依據,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符合空地定義之土地,加徵地價稅基本稅額二至五倍懲罰性稅金。是否啟動由地方政府裁量,啟動前提為公告核定特定土地為應徵對象。空地定義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認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我沒聽過空地稅這東西?

台灣絕大多數縣市長期不啟動空地稅核定程序,所以一般人不會遇到。但法律授權一直存在。台北市歷史上曾短暫課徵過又停徵,高雄市也曾討論重啟但未實施。內行人提示:這是台灣少見的「存在但沒啟動」稅制工具,近年政策討論常以「開徵囤地稅」為號,其實土地稅法第 21 條的授權早就給了,真正的問題是敢不敢動。

Q2地主收到空地稅核定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土地是否符合空地定義(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已完成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可供建築但建築面積未達基地一定比例)。不符合可提訴願(30 天內)。如果確實是空地,可考慮提出具體建築計畫爭取複查排除。內行人提示:地方政府在劃定前通常會先給地主一段建築期限,沒蓋才核定。這段期間是協商黃金期,此時談比訴願省力。

Q3一般民眾可以要求政府徵空地稅嗎?

可以陳情、向民意代表反映,但地方政府有裁量權。如果某塊荒地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廢棄物堆積、治安死角、公衛疑慮),集體陳情有機會推動。內行人提示:結合環保、都更、地方自治條例一起陳情,比單純主張「應徵空地稅」更有效果。關鍵是讓地方官員覺得「不處理反而麻煩」,而非「處理很麻煩」。

Q4空地稅是什麼?

對閒置都市土地加徵地價稅基本稅額 2 至 5 倍的懲罰性稅制,源自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理念。

Q5什麼樣的土地會被劃定為應徵空地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已完成公共設施、可供建築但建築面積未達基地一定比例的土地。

Q6加徵 2 至 5 倍是怎麼算的?

以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為基數,乘以 2 到 5 倍。倍數由地方政府裁量決定。

Q7為什麼台灣很少人聽過空地稅?

因為多數縣市四十多年來未實際核定,這條法律授權幾乎沒動過,民眾自然沒機會接觸。

Q8收到空地稅核定通知怎麼辦?

30 日內可提訴願(必要時);先確認土地是否真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空地定義。

Q9怎麼向政府陳情徵收某塊空地的空地稅?

集結鄰里聯名向區公所、地政局、市議員陳情,搭配環保、公衛訴求形成政治壓力。

Q10怎麼避免被認定為空地?

提出具體建築計畫、申請建照、設定地上權給他人開發、或申請改為自用住宅用地。

Q11訴願多少錢、流程多久?

訴願免費(行政救濟),審議期一般 3-6 個月。敗訴可續提行政訴訟。

Q12空地稅 vs 囤房稅差在哪?

空地稅針對土地(未建築或建築不足),囤房稅針對已建成的非自住房屋。攻擊面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vacant_land_taxgeneral_land_taxowner_occupiedpublic_land
適用對象經核定之應徵空地一般持有土地自住住宅用地公有公用土地
稅率/倍數基本稅額 × 2 至 5 倍1% 起,累進至 5.5%0.2%0.2% 或免稅
啟動方式地方政府主動核定自動適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動適用
法源土地稅法 §21 + 平均地權條例 §3土地稅法 §16土地稅法 §17土地稅法 §20

vacant_land_tax

適用對象
經核定之應徵空地
稅率/倍數
基本稅額 × 2 至 5 倍
啟動方式
地方政府主動核定
法源
土地稅法 §21 + 平均地權條例 §3

general_land_tax

適用對象
一般持有土地
稅率/倍數
1% 起,累進至 5.5%
啟動方式
自動適用
法源
土地稅法 §16

owner_occupied

適用對象
自住住宅用地
稅率/倍數
0.2%
啟動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法源
土地稅法 §17

public_land

適用對象
公有公用土地
稅率/倍數
0.2% 或免稅
啟動方式
自動適用
法源
土地稅法 §2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旧 特別土地保有税(1973-2003 廃止)/ 都市計画税の空地への適用
韓國종합부동산세(綜合不動產稅)含閒置土地累進加徵;유휴토지 처분 강제
中國城鎮土地使用稅 +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 滿 1 年加收 20% 閒置費,滿 2 年無償收回
德國Grundsteuer C(Baulandsteuer 建築用地稅,2025 年起依各邦選擇重啟,對未建築建地加徵)
法國Taxe sur les terrains constructibles non bâtis (TTCB) — 對建設區未建築土地加徵地稅
美國Land Value Tax(Pittsburgh, PA 等城市實施)/ Vacant Lot Registration Fee(NYC, Detroit 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60701 制定)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立法理由參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現行規定,明定空地稅之課徵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

(0781012 全文修正)

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核定名詞
  • 地價稅名詞
(0660701 制定)

參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四條現行規定,明定空地稅之課徵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

(07810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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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21 條規定:「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