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臨時性單季田之申請與勘定等)
臨時性單季田、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之勘定,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參酌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時間,分別訂定公告,以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為受理申請期間,函由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受申請。但永久性單季田及輪作田,經核定有案者,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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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臨時性單季田、永久性單季田以及輪作田的勘定程序如下:應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參酌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時間,分別訂定公告,以當地每期稻作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為受理申請期間,函由各鄉、鎮、市(區)公所接受申請。然而,如果永久性單季田和輪作田已經經過核定,則不需要再次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假設某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根據當地的稻作普遍播種時間,公告了臨時性單季田勘定的受理申請期間為每年稻作播種後的三十天內。其中一位農民在這個期間內向所在地的鄉公所提出了臨時性單季田的勘定申請,該鄉公所將接受申請。 參考資料: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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