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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申請勘定單季田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勘定單季田及輪作田時,應依規定期間,按地段逐筆填妥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申請辦理。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輔導或代填申請書。
  2. 前項申請書由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印製發交各鄉、鎮、市(區)公所免費供應申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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