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土地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六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