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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納稅義務基準日)

田賦之徵收,以直轄市、縣(市)各期田賦開徵前第三十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期田賦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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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0條,田賦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以各期田賦開徵前的第三十日為基準日。各期田賦的納稅義務人是根據該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而定。 舉例:假設某個城市在1月1日開始徵收田賦,那麼該田賦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就是12月1日。納稅義務人則根據該日期土地登記簿所載的相關信息來確定,例如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或耕作權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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