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因災害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按時繳納田賦實物(稻穀)時,可以選擇以購買稻穀的方式繳納。具體條款解釋如下: 1. 根據第一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如因災害或其他特殊情形,當期無法提供符合法定驗收標準的稻穀,就可以向指定的經收公糧倉庫購買稻穀以繳納田賦。但購買稻穀的價格不得高於該倉庫的購穀成本的百分之一百零三。 例子:某納稅人因為地震災害導致稻田損壞,無法提供符合法定驗收標準的稻穀繳納田賦,那麼他可以向指定的經收公糧倉庫購買稻穀來代替實物繳納。 2. 根據第二項,如果指定的經收公糧倉庫沒有足夠的稻穀供納稅人購買繳納,納稅人可以向糧政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其他公糧倉庫來購買稻穀繳納。 例子:某納稅人所在地區的指定經收公糧倉庫沒有足夠的稻穀供應,他可以向糧政主管機關申請指定其他公糧倉庫,找到有足夠稻穀可以購買繳納。 3. 第三項規定糧政主管機關為了方便法院收納舊欠田賦實物,應該在交通較方便的地區指定經收公糧倉庫辦理代購稻穀的事項,并且指定的經收公糧倉庫不能拒絕提供服務。 例子:為了方便法院收納過期未付的田賦實物,糧政主管機關應該選擇在交通方便的地區指定經收公糧倉庫,並且在該倉庫確保有足夠的稻穀供納稅人購買繳納。 這些解釋是基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規定,提供了對於因災害等原因無法繳納田賦實物時所適用的購買稻穀繳納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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