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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39 條(因災害等原因致無法繳納田賦實物時之購買稻穀繳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如因災害或其他特殊情形,當期無稻穀或其稻穀不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收標準,致無法繳納田賦實物者,各指定經收公糧倉庫應按稻穀市價供納稅人購買繳納。但其價格不得高於該倉庫購穀成本百分之一百零三。
  2. 指定經收公糧倉庫,如無稻穀供納稅人購買繳納時,納稅人得申請糧政主管機關指定公糧倉庫洽購稻穀繳納。
  3. 糧政主管機關為便於法院執行收納舊欠田賦實物,應在各縣市指定交通較方便地區之經收公糧倉庫辦理代購稻穀事項,指定經收公糧倉庫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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