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 1.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 2.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所定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得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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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人應該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並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處理。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供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來證明土地的農業使用狀態。根據這條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或委託區、鄉(鎮、市、區)公所來處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的事項。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是,當一個農民希望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他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提交一份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這份證明文件應該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用來證明該土地正在被用於農業目的。他需要提交這份文件給主管稽徵機關,以便進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請程序。根據這條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或委託區、鄉(鎮、市、區)公所來處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的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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