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8條,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人應該檢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並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處理。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提供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來證明土地的農業使用狀態。根據這條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或委託區、鄉(鎮、市、區)公所來處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的事項。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是,當一個農民希望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他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提交一份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這份證明文件應該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用來證明該土地正在被用於農業目的。他需要提交這份文件給主管稽徵機關,以便進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請程序。根據這條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或委託區、鄉(鎮、市、區)公所來處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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