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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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