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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9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准文號註記列管,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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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9條的規定,當申請人根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請求免徵土地增值稅後,稽徵機關有義務依職權將核准的免稅文號註記列管,並在核准後一個月內將相關資料送至直轄市、縣(市)的農業主管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某甲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申請獲得核准後,主管稽徵機關應該將核准的免稅文號註記在相關登記簿上,並在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的資料送至所屬的直轄市、縣(市)的農業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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