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62 條
本細則所需各種書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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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2條,各種書表的編制和報請核定的責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根據該條款規定的程序,編制所需的書表,並提交給財政部核定。這樣可以確保土地稅法的執行過程符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具體的書表內容和核定程序的細節可以參考土地稅法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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