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所需各種書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2條,各種書表的編制和報請核定的責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根據該條款規定的程序,編制所需的書表,並提交給財政部核定。這樣可以確保土地稅法的執行過程符合相關的規定和程序。具體的書表內容和核定程序的細節可以參考土地稅法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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