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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於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並查明該土地之欠繳土地稅額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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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當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在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並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同時,主管稽徵機關還應查明該土地欠繳的土地稅額,以便參與分配。這意味著主管稽徵機關需要迅速處理通知並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同時也要查清該土地的欠繳土地稅額,以便在後續的分配過程中納入考慮。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是2013年修訂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塊土地在拍定或承受後七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該機關必須在七日內查定應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並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同時,機關也需要查明該土地的欠繳土地稅額,以便參與分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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