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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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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於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並查明該土地之欠繳土地稅額參與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當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在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值稅並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同時,主管稽徵機關還應查明該土地欠繳的土地稅額,以便參與分配。這意味著主管稽徵機關需要迅速處理通知並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同時也要查清該土地的欠繳土地稅額,以便在後續的分配過程中納入考慮。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土地稅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是2013年修訂的「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塊土地在拍定或承受後七日內通知主管稽徵機關,該機關必須在七日內查定應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並函請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同時,機關也需要查明該土地的欠繳土地稅額,以便參與分配。

  • 行政執行名詞
  • 承受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參與分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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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接到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通知之有關土地拍定或承受價額等事項後,應於七日內查定應納土地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