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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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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如果土地增值稅在繳納期限屆滿後超過30天仍未繳清,主管稽徵機關應該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如果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主管稽徵機關應該直接註銷申報案和其查定的稅額。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人民法官聯合會 98 年 8 月 25 日會議紀錄 【所得】納稅義務 - 租賃人之合法拒絕委託代扣稅款及拒絕退稅與宣告訴訟之意旨釋明 - 行政院人民法官聯合會 95 年 10 月 27 日編處案例 【稅捐】返回稅款 - 原告係透過土地資訊網得知購地人之資料後提起撤銷之訴,應經地方稽徵稅務機關及查照稅捐機關宣告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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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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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