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六十日前,將減免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1 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六十日前,將減免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這意味著稽徵機關需要在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前的六十天內公告減免相關規定及申請的手續,以便讓納稅人得知如何申請減免。按照這個規定,稽徵機關需要確保公告的內容包含減免相關的規定,以及如何進行申請的手續。這樣,納稅人就能夠在開徵前了解到相關的減免措施,並按照規定提出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