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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21申請減免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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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六十日前,將減免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1 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六十日前,將減免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告週知。這意味著稽徵機關需要在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前的六十天內公告減免相關規定及申請的手續,以便讓納稅人得知如何申請減免。按照這個規定,稽徵機關需要確保公告的內容包含減免相關的規定,以及如何進行申請的手續。這樣,納稅人就能夠在開徵前了解到相關的減免措施,並按照規定提出申請。

  • 地價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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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年(期)地價稅或田賦開徵六十日前,將減免有關規定及其申請手續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