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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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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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第1條是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2條所訂定的標準。根據該條例第32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完成後,如果有祖先遺留的共有土地,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 根據網站「法律咨詢」(https://law.moj.gov.tw)提供的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2條規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雖未依本條例規定經過重劃,但經善意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經公告,且其共有人以該土地變更土地使用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者,其土地增值價格,應減免土地增值稅。」 根據該資料,如果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仍有祖先遺留的共有土地,只要獲得所有權人的同意,並經過公告,共有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土地增值稅。具體的減免標準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法規和相關裁判案例。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法規
- 第三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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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