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規費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繳費
義務人
有溢繳或誤繳
規費
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
徵收
機關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
核
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