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得知規費法第18條的內容和相關解釋。從上述情境中提供的資料來看,僅提到了稅捐稽徵法的相關內容,並未涉及規費法的任何訊息。因此,我無法針對規費法第18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如有其他相關資訊或法規,請提供詳細資訊,我會盡力協助回答。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立法理由一、溢繳或誤繳規費之處理原則,以維護繳費義務人之權益。 二、為使規費收繳雙方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乃參酌第十七條有關徵收期間為五年之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得申請退費之期間為五年。 三、又為顧及退費之公平性,爰於第二項規定申請退還之規費應加計利息。
一、溢繳或誤繳規費之處理原則,以維護繳費義務人之權益。 二、為使規費收繳雙方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乃參酌第十七條有關徵收期間為五年之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得申請退費之期間為五年。 三、又為顧及退費之公平性,爰於第二項規定申請退還之規費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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