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規費法18

快速跳轉
  1. 1.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
  2. 2.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我無法得知規費法第18條的內容和相關解釋。從上述情境中提供的資料來看,僅提到了稅捐稽徵法的相關內容,並未涉及規費法的任何訊息。因此,我無法針對規費法第18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如有其他相關資訊或法規,請提供詳細資訊,我會盡力協助回答。

立法沿革 1

(0911119 制定)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立法理由一、溢繳或誤繳規費之處理原則,以維護繳費義務人之權益。   二、為使規費收繳雙方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乃參酌第十七條有關徵收期間為五年之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得申請退費之期間為五年。   三、又為顧及退費之公平性,爰於第二項規定申請退還之規費應加計利息。

  • 義務人名詞
  • 規費名詞
  • 徵收名詞
  • 名詞
(0911119 制定)

一、溢繳或誤繳規費之處理原則,以維護繳費義務人之權益。   二、為使規費收繳雙方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乃參酌第十七條有關徵收期間為五年之規定,於第一項規定得申請退費之期間為五年。   三、又為顧及退費之公平性,爰於第二項規定申請退還之規費應加計利息。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規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規費法第 18 條規定:「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規費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規費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