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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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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對於繳費
義務人
申請辦理
第七條
各款事項或使用
第八條
各款項目,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者,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學校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
規費
。但因可歸責於繳費義務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各機關學校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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