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規費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規費法第3條規定了規費主管機關的範圍分配。根據該條,中央政府的規費主管機關是財政部,直轄市政府的規費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縣(市)政府和鄉(鎮、市)的規費主管機關分別是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公所。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特定的規費案例,例如道路規費,根據這項法條,中央政府的財政部將負責管理中央層面的道路規費收取與相關事宜。同樣地,直轄市政府負責管理直轄市層面的道路規費,縣(市)政府負責管理縣(市)層面的道路規費,而鄉(鎮、市)公所則負責管理鄉(鎮、市)層面的道路規費。這些規費主管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負責協調規費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本法所稱規費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財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市)為鄉(鎮、市)公所。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規費乃各級政府財政收入項目之一,為責成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監督、指導各機關辦理訂定、檢討、調整收費基準等規費徵收事宜,使規費之徵收達到合理化目標,爰參照一般立法例,並配合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財政之政府層級及其收入項目之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
一、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規費乃各級政府財政收入項目之一,為責成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監督、指導各機關辦理訂定、檢討、調整收費基準等規費徵收事宜,使規費之徵收達到合理化目標,爰參照一般立法例,並配合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財政之政府層級及其收入項目之規定,明定各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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