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費法第4條的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指負責徵收規費業務並根據法律規定制定收費基準的機關學校。如果法律中沒有規定制定收費基準的機關,則由徵收機關擔任業務主管機關的角色。
本法所稱業務主管機關,指主管第七條及第八條各款應徵收規費業務,並依法律規定訂定規費收費基準之機關學校;法律未規定訂定收費基準者,以徵收機關為業務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徵收機關,指辦理規費徵收業務之機關學校。
立法理由一、本法之業務主管機關及徵收機關。 二、各項規費之徵收業務,通常由其徵收機關依法令規定或本於職權自行辦理,例如航政業務,係由交通部訂定航政規費收費基準並辦理徵收,因此,交通部為徵收機關亦為業務主管機關;但亦有依業務項目,分別由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政府分別主管者,如戶政業務,依戶籍法第二條規定分由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其中戶籍規費收費基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規定,係由內政部訂定,至實際辦理戶籍業務及徵收戶籍規費,係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亦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為徵收機關,而以內政部為業務主管機關。 三、當法律未規定訂定收費基準之機關學校時,以徵收機關為業務主管機關。
一、本法之業務主管機關及徵收機關。 二、各項規費之徵收業務,通常由其徵收機關依法令規定或本於職權自行辦理,例如航政業務,係由交通部訂定航政規費收費基準並辦理徵收,因此,交通部為徵收機關亦為業務主管機關;但亦有依業務項目,分別由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政府分別主管者,如戶政業務,依戶籍法第二條規定分由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其中戶籍規費收費基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規定,係由內政部訂定,至實際辦理戶籍業務及徵收戶籍規費,係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辦理,亦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為徵收機關,而以內政部為業務主管機關。 三、當法律未規定訂定收費基準之機關學校時,以徵收機關為業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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