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機關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規費徵收業務,得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
根據規費法第5條,徵收機關可以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規費徵收業務。這表示徵收機關可以根據自身需求,授權其他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來執行規費的徵收工作。 例如,一個地方政府的財政部門需要徵收某項規費,但由於人手不足或專業能力不足,他們可以根據規費法第5條,委託該地方政府的其他機關或者公民營機構(如外包公司)來負責實際的徵收工作。這樣可以有效地分擔工作壓力,確保規費的正確徵收。
徵收機關辦理本法規定之各項規費徵收業務,得視需要,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徵收機關得視需要,將規費徵收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
本條規定徵收機關得視需要,將規費徵收業務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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