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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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
立法理由一、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兩類。 二、規費係指政府依據職權或法令規定執行政務,如屬為特定對象辦理特定事項,或提供各項公有設施、財貨勞務予特定對象使用,或因該特定對象之行為導致增加額外之社會成本者,而收取之相對給付,由於實務上不易予以明確定義,因此參考德國柏林邦「規費法」,先將規費分類,再按類別逐一規範其徵收範圍之方式,依照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徵收規費項目與範圍,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兩類,並於第七條及第八條分別規定其徵收範圍。至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如辦理民事訴訟、民事強制執行或非訟事件等所收之規費,由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故本條有關規費分類之類別及其涵蓋之範圍,並不包括該等規費。
一、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兩類。 二、規費係指政府依據職權或法令規定執行政務,如屬為特定對象辦理特定事項,或提供各項公有設施、財貨勞務予特定對象使用,或因該特定對象之行為導致增加額外之社會成本者,而收取之相對給付,由於實務上不易予以明確定義,因此參考德國柏林邦「規費法」,先將規費分類,再按類別逐一規範其徵收範圍之方式,依照目前我國各級政府徵收規費項目與範圍,將規費分為「行政規費」及「使用規費」兩類,並於第七條及第八條分別規定其徵收範圍。至法院徵收規費有特別規定者,如辦理民事訴訟、民事強制執行或非訟事件等所收之規費,由於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故本條有關規費分類之類別及其涵蓋之範圍,並不包括該等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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