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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338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得否課徵所管道路使用費疑義

主旨

關於臺灣省政府得否課徵所管道路使用費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8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0940008167 號函。

二、按本部 90 年 10 月 16 日法 90 律字第 037649 號函釋,認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係規範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間之委託而言,至於非涉權限之移轉或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之委託,則不受同條第 2 項、第 3項有關委託須有法規依據、踐行公告及刊登公報等程序之限制,但非不得委託辦理。至依規費法第 5 條所為委託,其受託機關、委託之要件及程序如何,請洽規費法主管機關財政部之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338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關於臺灣省政府得否課徵所管道路使用費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