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104154560 號
要旨
法務部公告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徵收、最低薪資數額、申請書格式等事項
主旨
公告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之徵收、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最低薪資數額及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之申請書格式等事項。
依 據:一、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5條、第 17 條。
二、規費法第 5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本部辦理徵收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之事宜,自 94 年 12 月 30 日起依規定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二、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最低薪資數額,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新公告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辦理。
三、律師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應填具「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及「受聘僱外國人名冊」2 份如附表。
四、本部 94 年 12 月 30 日法檢決字第 0940805430 號公告,自 101年 6 月 14 日起停止適用。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法務部檢察司(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30 號,電話:02-23619517) 。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法檢決字第 0940805430 號公告,自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