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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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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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1條的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必須遵守該通則的規定。如果該通則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應依據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課徵。 以稅捐稽徵法為例,該法規定了課稅的建立、變更和徵收程序等相關事項。地方稅法通則未提供具體的規定時,可以參照稅捐稽徵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和執行。 此外,其他有關法律也可能提供了與地方稅相關的規定,地方政府在課徵地方稅時,也需要遵守這些法律的規定。在適用這些法律時,地方政府需要確保遵循法律的要求,並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課徵和徵收工作。 根據以上觀點,地方稅法通則第1條的解釋是指在課徵地方稅時,必須遵守該通則的規定。如果通則未提供具體規定,則應參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課徵。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課徵地方稅,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通則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順序。 二、為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化及提高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財政自主權,爰將地方稅範圍之界定、賦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開徵新稅、調高其地方稅徵收率(額)、在現有國稅中附加課徵之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於本通則,故明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應優先適用本通則;本通則未規定者,始依稅捐稽徵法、現行由中央立法之各地方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稅捐稽徵法法規
一、本通則與其他法律適用之順序。 二、為因應地方制度法制化及提高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財政自主權,爰將地方稅範圍之界定、賦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開徵新稅、調高其地方稅徵收率(額)、在現有國稅中附加課徵之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規定於本通則,故明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應優先適用本通則;本通則未規定者,始依稅捐稽徵法、現行由中央立法之各地方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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