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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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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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的規定,地方稅包括以下幾項稅項: 1. 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的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所指的直轄市和縣(市)的稅捐,以及根據臨時需要而課徵的稅捐。 2. 地方制度法所稱的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根據地方制度法所指的直轄市和縣(市)開徵的特別稅、臨時稅和附加稅。 3. 地方制度法所稱的鄉(鎮、市)臨時稅課:根據地方制度法所指的鄉(鎮、市)開徵的臨時稅。 根據這個規定,地方稅的範圍包括這幾項稅項。其中,財政收支劃分法和地方制度法是這些稅項的依據,且這些稅項是由不同的地方政府機關開徵的。例如,直轄市和縣(市)的特別稅、臨時稅和附加稅是根據地方制度法而開徵的,而鄉(鎮、市)的臨時稅是根據地方制度法而開徵的。 參考資料: 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下列各稅: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 二、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三、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稅之範圍。
- 財政收支劃分法法規
- 地方制度法法規
(0911119 制定)
明定地方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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