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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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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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稅法通則第10條規定,該通則自公布日起施行。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規定,法規自公布或發布日起至第三日生效。因此,地方稅法通則的生效日期應該是該條款所在的法規的公布日期,從該日期起至第三日生效。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通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明定本通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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