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法通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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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有調整時,其地方稅之課徵,自調整之日起,依調整後行政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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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方稅法通則第9條規定,當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行政區域有調整時,地方稅的課徵就要依據調整後的行政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相關法規來處理。 根據此法條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某個鄉鎮升格為縣市,那麼該鄉鎮原本課徵的地方稅就必須依照新的縣市相關法規來進行課徵。同理,如果某個縣市進行合併,那麼合併後的新行政區域就要根據合併後的縣市的相關法規來進行地方稅的課徵。這樣可以確保地方稅的課徵與行政區域的調整保持一致。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有調整時,其地方稅之課徵,自調整之日起,依調整後行政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行政區域調整時其地方稅課徵之承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明定行政區域調整時其地方稅課徵之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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