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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行政區域有調整時,其地方稅之課徵,自調整之日起,依調整後行政區域所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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