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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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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目前無法就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4條進行逐條釋義。

  • 債權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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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 4 條規定:「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