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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