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根據提供的資料,記帳士法第21條規定了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的組織原則。該條款規定,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至少三十名開業記帳士一起發起組織。如果人數不滿三十人,則應加入鄰近區域的記帳士公會或進行聯合組織。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直轄市或縣(市)內只有25名開業記帳士,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他們應該加入鄰近區域的記帳士公會或與其他區域的記帳士公會進行聯合組織,以滿足組織公會的最低人數要求。這樣可以確保記帳士公會在相應行政區域內的有效運作和代表力。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立法理由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之發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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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之發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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