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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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