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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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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法第22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需要由直轄市及過半數的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才能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2.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該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為會員。 參考資料:記帳士法、法務部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30514 制定)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立法理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發起組織。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30514 制定)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發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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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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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 22 條規定:「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記帳士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