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帳士法第22條,有以下兩項內容: 1.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需要由直轄市及過半數的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才能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2.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該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成為會員。 參考資料:記帳士法、法務部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立法理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發起組織。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發起組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