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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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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记帐士法第23条的规定,各级记账师公会的理事和监事的任期为四年。连续选举连任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而理事长的连任则限制为一次。这意味着在一个公会中,理事和监事的连任人数不得超过该公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而理事长只能连任一次。 如果某个记账师公会的人数为20人,那么在任何一个任期内,连续连任的人数不能超过10人。此外,理事长只能在任一次。

立法沿革 1

(0930514 制定)

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明定記帳士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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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4 制定)

明定記帳士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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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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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法第 23 條規定:「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記帳士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