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根据记帐士法第23条的规定,各级记账师公会的理事和监事的任期为四年。连续选举连任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而理事长的连任则限制为一次。这意味着在一个公会中,理事和监事的连任人数不得超过该公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而理事长只能连任一次。 如果某个记账师公会的人数为20人,那么在任何一个任期内,连续连任的人数不能超过10人。此外,理事长只能在任一次。
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明定記帳士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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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記帳士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及其連選連任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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