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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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士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 2.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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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2條,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由財政部指定九位委員組成。其中,財政部派兼或聘兼三位代表,包括賦稅署代表兩位和法制處代表一位;經濟部商業司派兼一位代表;記帳士派兩位代表;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派三位代表。懲戒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一次,續聘次數不得超過二次。這些條款的內容是根據相關的法規制定的,用於組織與審議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的運作。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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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