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6.16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1.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人。 三、記帳士代表二人。 四、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2.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3開分頁 ›
  1. 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財政部代表二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法務部代表一人。 四、記帳士代表二人。 五、法律及會計學者或專家三人。
  2.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二次為限。
  3. 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審委員會之委員。
5開分頁 ›
  1.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士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記帳士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與被付懲戒記帳士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士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五、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士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鑑定人者。 六、與被付懲戒記帳士屬相同記帳士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記帳士者。
  2.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得要求迴避: 一、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6開分頁 ›
  1.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2. 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士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3. 財政部收受移請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7開分頁 ›
  1. 懲戒事件發交到會後,即由主任委員平均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先行審查。
  2. 前項懲戒事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之事件不屬懲戒委員會之權限者。 二、未依本法規定移送者。 三、移付懲戒報告未列舉被付懲戒記帳士違失事實並提出證據者。 四、移付懲戒報告未確實引述被付懲戒記帳士違反之法規依據或引述法條有誤者。 五、懲戒事件不合格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8開分頁 ›
  1.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2. 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10開分頁 ›
  1. 懲戒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通過。
  2.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其他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得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 懲戒委員會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原移送單位代表到會說明。
11開分頁 ›
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通知記帳士公會及財政部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12開分頁 ›
  1. 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決議書;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姓名、住址、行為時之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之記帳士公會。 二、案由。 三、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前項決議書之作成,自懲戒事件發交懲戒委員會之日起,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三個月。
  3. 前項期間,移付懲戒事件有再請原移送單位查明者,自原移送單位查明並送達懲戒委員會之次日起算。
18開分頁 ›
  1. 覆審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
  2.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
  3. 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覆審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20開分頁 ›
本規則所定之委員及辦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屬本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或交通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全文共 2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6.1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