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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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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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5 條,如果被付懲戒的記帳士未於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覆審,該決議即確定。懲戒委員會應該將決議書公告於網站上,並通知被付懲戒的記帳士所屬的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的主管機關、原移送的單位,以及根據第六條第二項列舉的事實,提出證據,並將其提送業務管轄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的利害關係人。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6 條條文
-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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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