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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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4 條,當被付懲戒的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時,可以在決議書送達的次日起算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申請。 資料範例: 根據司法院人事行政局104年1月9日改制之《公務人員懲戒覆審案審理要點》,第5點規定記帳士懲戒覆審申請,核發決議後,應陳報該機構主管機關,並於批核數日內寄發飭令予記帳士,函送懲戒機關。 根據考試院裁罰的記帳士紀律案件,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必須在決議書送達的次日起算二十日內向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申請,並且需要附具理由書。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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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