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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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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4 條,當被付懲戒的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時,可以在決議書送達的次日起算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申請。 資料範例: 根據司法院人事行政局104年1月9日改制之《公務人員懲戒覆審案審理要點》,第5點規定記帳士懲戒覆審申請,核發決議後,應陳報該機構主管機關,並於批核數日內寄發飭令予記帳士,函送懲戒機關。 根據考試院裁罰的記帳士紀律案件,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必須在決議書送達的次日起算二十日內向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申請,並且需要附具理由書。

  • 懲戒名詞
  • 送達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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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