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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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6 條規定如下: 1.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根據此條款,移送單位在移送懲戒記帳士時,應詳細撰寫移付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士的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以及法律依據等。同時,移送單位需檢附相關的事證資料,並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程序。 2. 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士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依照此條款,如果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士有應付懲戒的理由,則應列舉相關的事實,並提出證據,將此資料送交業務管轄的稅捐稽徵機關,根據前項規定報請財政部進行懲戒程序。 3. 財政部收受移請交付懲戒事件後,應於二日內發交懲戒委員會辦理。 根據此條款,財政部在收到移請交付懲戒事件後,應在二日內將此案件轉交懲戒委員會進行相關的辦理程序。
- 懲戒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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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