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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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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士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記帳士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與被付懲戒記帳士訂有婚約者。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士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五、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士訴訟案件之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辯護人鑑定人者。 六、與被付懲戒記帳士屬相同記帳士事務所或為懲戒事件之前後任記帳士者。
  2. 2.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得要求迴避: 一、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前項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提供關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的逐條釋義。該法條未被提及,在所提供的內容中找不到相關資訊來解釋該法條的內容。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婚約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自訴人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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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