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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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7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種情況下懲戒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懲戒事件: 1. 移送事件不屬於懲戒委員會的權限範圍內,此情況需要補正,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 2. 移交的懲戒報告未列舉被懲戒記帳士的違失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或未確實引述違反的法規依據,或引述的法條有誤,或懲戒事件不符合格式或缺少其他要件。 根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的相關資料,這些情況下懲戒委員會可以不受理懲戒事件。
- 懲戒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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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