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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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 2.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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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8 條規定了懲戒委員會對於記帳士懲戒事件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應在通知到達被付懲戒之次日起的二十日內要求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提出答辯書,並在必要時通知其到會陳述。如果被付懲戒的記帳士不按時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懲戒委員會可以直接進行決議。在到會陳述的過程中,審查委員應詢問記帳士並作成筆錄。 參考資料: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8 條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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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