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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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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決議書;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姓名、住址、行為時之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之記帳士公會。 二、案由。 三、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議之年月日。 六、不服決議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2.前項決議書之作成,自懲戒事件發交懲戒委員會之日起,不得逾三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三個月。
  3. 3.前項期間,移付懲戒事件有再請原移送單位查明者,自原移送單位查明並送達懲戒委員會之次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12條規定了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書內容及作成期限。 根據第一項規定,懲戒委員會的決議應作成決議書,並要記載以下事項: 1. 被付懲戒記帳士的姓名、住址、行為時的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的記帳士公會。 2. 案由。 3. 決議的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4. 出席委員的姓名。 5. 決議的年月日。 6. 不服決議的救濟方式、期限及其受理機關。 根據第二項規定,決議書的作成期限自懲戒事件交付懲戒委員會之日起,不得逾三個月;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次,但不能超過三個月。 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在上述期限內,移交懲戒事件的單位再請原移交單位進行調查,則期限將從原移交單位查明並送達懲戒委員會的次日起計算。 範例: 根據《台灣記帳士公業管理規則》,記帳士若有不當行為,懲戒委員會可以進行相關的處分。舉例來說,如果某位記帳士被檢舉涉嫌違反專業倫理,懲戒委員會將接受這個案件。根據第12條的規定,懲戒委員會應在案件交付後的三個月內作出決議書,並在其中記載被付懲戒記帳士的相關資訊、案由、決議事項等。如果需要調查更多相關情況,期限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後的總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此外,如果移交懲戒事件的單位再請原移交單位進行查明,則期限將會延後。

  • 懲戒名詞
  • 案由名詞
  • 主文名詞
  • 法令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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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2 條規定:「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決議書;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姓名、住址、行為時之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